西安市雁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
西安市雁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签发人:张军
雁发改函〔2024〕2号

西安市雁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复函


赵银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商铺物业费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新冠疫情自2020年爆发以来,迅速蔓延全球,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经济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保护人民健康,政府采取了严格的防控措施,也对经济活动造成了巨大冲击,尤其是实体经济受到严重打击,为此,政府也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经济,如刺激消费、保护就业、促进投资等等。您用详实的数据对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和实体经济的萎缩进行了对比,也对实体经济的成本过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减轻商铺物业费的建议,首先感谢您对雁塔实体经济发展的关心和支持,下面我结合我委的工作职能就您提出的建议进行解释说明。

一、现行商铺物业费政策及依据

1、根据《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0〕18号)第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别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宅等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您建议的商铺属于商业性质,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物业企业与业主通过合同约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1号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924号)、《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0〕18号),并未将商业物业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二、雁塔区发改委的职能权限及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依据《中共西安市雁塔区委办公室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雁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雁办字〔2019〕99 号)第四条: “价格管理科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服务价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措施和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全市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和措施,监测、分析辖区价格总水平的变动情况和趋势。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定价管理和成本监审。”

综上所述,雁塔区发改委属于区级部门,没有任何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就物业费管理方面,市上也没有授予我委相关定价权限。

三、下一步努力方向

关于您提出的“国企带头减免部分物业费、鼓励个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对物业费收取标准价格的监管”等宝贵意见,我委将认真考虑,做好调查研究,也将适时向市级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再次感谢您对雁塔经济发展的关心与支持!

西安市雁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13日

(办理情况类别:A    联系人及电话:价格管理科 李彦 康丹 88444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