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58号提案的复函

类别:A
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障局
签发人:曹大伟
雁医保函〔2024〕3号

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对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58号提案的复函

宁红莉委员:

您在区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医院、药店简化医保缴费程序的建议”已收悉。我局对建议中提及的问题和建议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专题研究。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科学的简化、合并相关流程的情况

根据《西安市医疗保障 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第2款:提供药品服务时应核对购药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药品费用直接结算单据和相关资料。因此,在进行职工门诊统筹和门诊慢性病结算时须进行核对。

二、关于处方开具有效期的情况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2020年10月24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开始,门诊慢性病实行费用限额和用药量管理,每月统筹基金支付不超过月均限额的三倍;处方用药可根据病情需要,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021年8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医保局印发《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规定,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慢性病患者每次开药量,由医疗机构和医生根据患者诊疗需要开具长期处方。长期处方开具的符合医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为认真贯彻中省长期处方管理文件精神,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我市将处方用药量规定进行再次调整,明确对于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三、关于在医院设置专门“医保政策解读”和“温馨服务站”的举措

辖区管理的477家医疗机构、893家零售药店,按照协议要求医药机构配备专、兼职的医保专干,要熟练掌握医保政策为群众提供医保服务。为了提升服务保障能力,还在全区一级及以上医院和大型零售药店,还建立了45家标准化的医疗保障服务站,除了提供一站式服务之外,还提供17项代办服务。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医药机构建立医保服务站,为就医患者提供准确、便捷的医保政策解读。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西安市雁塔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办理情况类别:A联系人及电话:郭瑞华15909290580)